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王××(在逃)将被害人张×从洛阳市百货楼带至洛阳市牡丹桥下,对被害人张×实施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3000元和诺基亚N73手机一部(价值1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李某伟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