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22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高新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方社区中区门口处时,遇赵XX、富XX与在路东侧停放的豫x号捷达牌轿车驾驶员杨XX交谈,由于刘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轿车右前部、右前挡风玻璃与赵XX、富XX肢体相撞后,赵XX、富XX肢体又与豫x号捷达牌轿车相撞,造成赵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富XX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富XX、杨XX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被害人赵XX亲属与被告人刘某某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富XX与被告人刘某某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告人刘某某与杨XX达成和解,赔偿杨XX车损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赵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富XX损伤程度鉴定、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投案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请求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凯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瑞晓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新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