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2622-X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X区。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本案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