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周某在负责汝南县X镇耿庄等五个村计生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式,造成所负责的村计划外生育15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金某、汪某甲人的证言,书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法,造成计划外生育15人,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