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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逃税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占用汝南县X乡X村委会吴庄村X组的耕地4095平方米建粮仓,依法应缴纳耕地占用税x元。被告人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经财税征收机关多次催缴,被告人仍拒绝缴纳。案发后,被告人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11月23日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孔某某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将逃税款足额交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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