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11月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窜到获嘉县医院,将获嘉县X街居民银一帆停放在传染病房门口的一辆尼克尼亚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1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窜到获嘉县人民医院,将获嘉县X街居民银一帆停放在传染病房门口的一辆尼科尼亚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14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供述:2010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我碰到以前的朋友李路,他让我晚上和他去偷电车,他说他管撬锁,让我推车。晚上,我们到县医院,看见后门小院门口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他拿东西撬开车锁,让我过去把车推走,我推车时车的报警器响了,李路赶紧跑了,失主和群众把我抓住,民警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2、被害人银XX陈述:2010年10月19日晚上,我将我的尼科尼亚电动车停放在县医院传染病区铁门门口,我听到车的报警器响了,跑出来看见两个年轻孩推我的车在走,我大声吆喝,他们丢下我的车就跑,一个跑到死胡同里,被我和其他人抓住了,另一个跑掉了。
3、户籍证明。
4、获嘉县人民法院(2006)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5、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购车证明。
7、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赃物照片。
8、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曾因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郭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