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别名陈金洲,男,1967年3月23日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XX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XX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时青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