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7-X号
申请人:河南电力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电力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七被告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河南电力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对《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并由河南开祥电力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电力开发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电力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张宗敏
代理审判员张丽
代理审判员王玉宏
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郑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