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