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X、张俊、小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7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陈××的介绍下,化名张×以与被害人侯××谈对象为名,利用色相引诱,谎称给家人看病、做生意需用钱,骗取侯××人民币7000元后逃匿。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侯××的陈述,证人陈××、李××的证言,领款条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