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河南金研(略)事务所(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李××毁坏其名誉为由,对其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李××人民币三万元。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某辩称,被告人没有对李××实施敲诈勒索,去找李××是让李恢复张某某的名誉,没有威胁李并索要钱财,不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敲
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听说被害人李××和其他女子在商丘市同宿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冒用其名字,认为李××毁害其名誉,遂对其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李××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1月份,我听我前夫刘××说我和李××开房间被公安局抓住并被罚6800元,我听后很生气,找到李××的号码打电话质问他此事,要求他恢复我的名誉。后接到我父亲的电话说,问我怎么回事,让我回家说。我和丁××、李××、文×等人乘两辆车回到我娘家,我见到李××非常生气,上前打他一巴掌,骂他并质问他,李××一直给我赔不是,经刘××、丁××等人的调解,我同意李××赔偿我3万元了结此事。李××没现钱,听说是丁××和刘××担保,杨××才同意借给他钱。杨××身上没有现金,要回市里取钱,我们一起回到棋牌室,在丁××和刘××的担保下,杨××将3万现金交给李××,后将我喊醒,李××将钱交给我,他和刘××、刘一×走了。第二天中午,李××没有还杨××钱,中间人打不通李××的手机,丁××将此事给我说后,我将李××给我的3万元交给丁××,让他转交给杨××,并说让李××还我清白,后来我也联系不上李××。至始至终,和我在一起的人没有人殴打和威胁李××。
2、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1月10日16时许,我在家中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她在电话中骂我并说我在商丘领一女开房间被派出所的抓住并罚了款,那女的冒充张某某的名字,损害张的名誉,扬言马上到我家闹事,抄我家。我没有和女的在商丘开过房间,我去找刘××夫妻对质,刘的妻子说是听我娘说的,我拉着刘××夫妻找到我娘,我娘说没有和刘××的媳妇说过这事。但我怕张某某找我闹事,找到刘××,和刘一×三人到朱楼张某某的娘家,见到张的父亲,我说了事情的经过,并说这是一场误会,张的父亲给她打了电话。19时许,张某某带七八个人乘两辆车回到朱楼,张一进大门都大骂我,并照我脸上打两巴掌,说我诬陷他,不能和我算完,后张被刘××拉开,张某某带来的人威胁我,还有一个人用板凳砸我,中间刘××去劝解,我当时心里十分害怕,想拿点钱解决此事,刘××找过张某某后对我说,给她三万,这事就算完了,张某某不要这三万元,逼着我到商丘说事,刘××问到商丘安全问题,张某某和她朋友说:“你只要听话,不打你。”张某某让其一朋友开着我的车,我和刘××、刘一×等人坐车回到商丘纱厂一街张某某开的棋牌室内,张的朋友威胁我,让我承认领女的开房间,冒用张某某的名,损害张的名誉,尽快拿钱。后张某某同意拿3万元了结此事,逼着我承认栽赃张某某的事,给她打了协议,包赔3万元,让我打电话借钱。我当时不愿意拿钱,只给我三叔打电话借3万,我三叔答应第二天中午给钱,他们等不及,张某某的朋友杨××愿意借钱,一天要1500元的利息,我借他3万,并打了x元的借条,我将3万给张某某后,张才放我走。第二天,我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刘××证言。2010年1月10日16时许,村民李××找到我说从他娘口中传出他在商丘带个女的住宾馆被公安机关查获,那个女的被查时用的张某某的名字,这个误传的消息被张某某获知,张要找他闹事,让我帮忙调解。后我和李××、刘××到张某某的娘家,张的父母给张打了电话,张说立即回来,后张带七八个人乘两辆车回到她娘家,张见到李××就开始大骂,并在李的脸上打了两巴掌,说李毁坏她的名誉,必须让李交出和他开房间的人,给她恢复名誉,李××承认毁坏张的名誉,并告诉我怕张某某的朋友打他,让我赶紧调解,可以给张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经我调解李××拿3万赔给张某某,当时李××说他身上没有钱,到商丘能找到钱,于是我、刘××、李××与张某某等人到张棋牌室,李××打电话没有借到钱,张的一个朋友杨××说可以借给他3万,但第二天12点之前必须还,每天1500元的利息,当场让李××打x元的借条,让我和丁××做担保,后杨借给李××3万,我们说好后,将正在睡觉的张某某叫出来,李××立即将钱交给张某某,并达成了协议。与证人刘××的证言在卷相互印证。
4、证人丁××证言。事发当天下午,我和皮衣、华子、增建、文见等七八个人在张某某的棋牌室打牌,张某某让我们和她去老家一趟,说有人侮辱她,要去找那个人,在老家调解。我们开两辆车到张的老家后,张看上去非常气愤,看见李××就骂,并朝他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要求李××去派出所给她恢复名誉,我们在院里站着,在场的还有村委会主任刘××及他弟弟,他们三人在屋内,是刘××调解的,最后李××同意赔给张某某3万,李说没有现钱,要到市里借,后回到市里张的棋牌室,李××打电话借钱没借到,张某某非要当天晚上给钱,李××让刘××帮忙,我和刘××当担保人,李××借××3万,并打了借条,最后李××和张某某打了协议,将3万交给了张某某。后来我就没有过问过,张某某没有将3万交给我转给杨××。与证人李×、李××、袁××的证言在卷相互印证。
5、证人孟××证言。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李××的母亲闲聊,李的母亲问她儿子是否有钱,说没有花过他的钱,后说李××和我丈夫的前妻张某某开宾馆被商丘市公安局抓住罚几千的事,我问她是听谁说的,她当时也没有说,后来我将此事告诉我丈夫刘××。
6、证人张××证言。我没有向刘××的妻子说过我儿子李××在商丘带张某某开房间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
7、证人张××证言。大约在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陈阁村X村主任刘××领着李××到我家,说李××和我女儿张某某存在误会,张某某不愿意,现在给我赔不是,让我给张某某说说。当时刘××在场,我不知怎么回事,听了也很生气,中间人跟着说好话,刘××三人说了几句话,是刘××给我女儿打的电话。我女儿带几个人开两辆车到我家,她进门很生气,打骂李××几下,质问李为什么要坏她的名誉,其他人没有打骂李××,刘××将我女儿叫到屋里劝说,怎么调解的我不知道,他们说了一个小时后,李××跟刘付军、我女儿走了。
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人丁××、刘××证言、借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未主动向被害人李××索取财物,中间人刘××是被害人李××找的并主动到被告人娘家赔礼道歉,3万赔偿款是李××和中间人提出的,3万元已给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借条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借条是杨××和李××二人签订的,证实杨××和李××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欠条本身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将本案的3万元交给杨××。其它证据间相互衔接,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听他人说李××毁坏自己的名誉,不辨真伪,遂打电话谩骂李××,扬言到李××家闹事,李××迫于张某某的压力找到中间人刘××调解,并去张某某的娘家让张的父母做工作,张某某从商丘市区带七八个人到其娘家,对李××打骂,给李××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惧,李××才提出拿三万元赔偿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袁媛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