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X胡同X号孟××家中与孟××聊天期间,趁机将孟××之姐孟一×放在柜子上的女包内人民币153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50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孟××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