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贵文,系辽宁钢城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无婚生子女,无其它争议。双方由于工作原因于2006年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某自愿离婚;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