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石某红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石某红之母。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又名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戴某、黎某、湘潭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汽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某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某担任记录。上诉人人民财保湘潭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立伟,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文永军,被上诉人石某、戴某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文,被上诉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意汽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某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