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被告已外出一年之久,请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陈某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佳,现随原告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于200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平舆县X乡X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长期外出,对家庭、子女不尽义务,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原予以准许。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孩陈某佳,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可在被告有下落后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佳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魏华飞
审判员李平伟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