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湖南问由(略)事务所(略)。
被告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