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楚瑞(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佳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89年12月6日在碧塘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慧,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蓉。后因被告赌博,2003年原告曾某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和好后双方关系曾某好转,但后来又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自2009年农历7月16日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认为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的老屋一间,双方共同债务有欠陈某湘x元、李军4500元、廖贵条4000元、欠张国立8000元、曹建友x元以及银行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老房子一套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三、双方共同债务中欠陈某湘x元、李军4500元、廖贵条4000元原告曾某某自愿承担,欠张国立8000元、曹建友x元以及银行贷款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