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红霞,河南大正永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郝某某返还其被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x元。2010年8月17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红霞、被上诉人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徐海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