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