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合而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欢。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发生争吵,2007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并已生育女孩。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互让互谅,珍惜以往的感情,夫妻关系是有望重归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伟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