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甲诉称,200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隐瞒年龄,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日常生活小事生气,后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胡某乙辩称,原告诉称的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在均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胡某甲于X年X月X日出生,至今仍未达法定婚龄。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依照该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未至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据上述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杰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