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曾用名姜某娥,女。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第三人于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原审第三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淇县人民法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