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依法逮捕。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曾被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茹某甲,又名茹X,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原审被告人茹某乙,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2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审被告人侯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某某、茹某甲、茹某乙、陈某、张某、侯某、王某某、赵某某抢劫、盗窃一案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19日以三检刑抗〔2006〕X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受理后,经与抗诉机关对原审被告人陈某、侯某、王某某多次到其原籍查找,未找到本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未能送达,致使该案不能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何红伟
审判员汪晓红
审判员许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