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委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委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盖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盖某甲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盖某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3月16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盖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上诉人盖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