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被告人丁某某,男。
被告人包某,男。
被告人朱某某,女。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在任南阳市宛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陈X门诊超范围、超技能执业,韩XX门诊无医师资格证、无医师执业证执业的情况没有及时查处,致使胡XX于2009年5月25日在陈X门诊诊治,后到韩XX门诊诊治,于2009年6月9日凌晨在诊治中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在任南阳市宛城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没有及时对辖区违法执业的的陈伟诊所、韩付栓诊所进行查处,致使两个诊所分别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2009年5月25日,患者胡XX在陈X的“南阳市宛城区卫协会朝山街陈X门诊”做人流手术后,出现不良症状,后多次到南阳市宛城区X路“韩XX中医门诊”就治,在诊治过程中病情加重,于2009年6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因输卵管妊娠破裂导致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经南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潘XX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所在监督科组内,对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两家违法经营的诊所在案发以前没有查处过。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韩XX无证行医,给胡XX开药,后胡XX死亡,该诊所卫生部门未检查过。证人万X的证言证实万X无执业资格,就给胡XX做清宫手术。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局证明韩XX未注册,对陈X、韩XX卫生所的行政处理材料。宛城区卫生局对宛城区卫生监督所的委托文件、医疗卫生监督科目标分解和奖惩办法。鉴定结论证实胡XX系输卵管妊娠破裂导致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诊治过程中的腹部钝性按压对死亡有促进作用。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在所负责的辖区内发生两家诊所违法经营的情况,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包某、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新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