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汝南县X乡林场的杨树873棵,经鉴定立木材积为77·8074立方米。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伐林木根径材积表、立木材积测算报告、投案证明、被告人的年龄证明,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振华
审判员李国俊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