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武陟县城木栾大道东马曲延伸段工地内,盗走焦作市市政公司土方360立方米供自己盖房使用。经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60立方米土方价值1800元。王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柴XX、张XX、常XX、郭XX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投案证明和投案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