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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邹某在汝南县X镇X街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街边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433元。案发后,赃车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孙xx、崔xx、孔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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