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39岁。
被执行人缪某某,男,34岁。
陈某某与缪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供被执行人缪某某有工厂、房产的线索,要求返还货款x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25日起算)。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银行、工商、房产部门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8月18日经本院主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范志强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被执行人缪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前返还货款x元;余下货款在2010年9月起每月X号前返还货款x元,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缪某某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协议,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道生
审判员张高飞
审判员王晓东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