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汝南县X乡X村魏后组村民王新生4500元社会抚养费后,没有将此款上交乡计生办,个人占为己有,用于平时家庭生活开支。
2、2008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汝南县X乡X村黄某组村民高松林4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没有将此款上交乡计生办,个人占为己有,用于平时家庭生活开支。
3、200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汝南县X乡X村李坡组村民马国军、李方红4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没有将此款上交乡计生办,个人占为己有,用于平时家庭生活开支。
4、200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汝南县X乡X村魏后组村民魏国友6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没有将此款上交乡计生办,也没有给魏国友开票。200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汝南县X乡X村魏后组村民王付安5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没有将此款上交乡计生办,也没有给王付安开票。后被告人刘某某用村委的收款收据给魏国友、王付安开了票。2009年12月,汝南县X乡计生办到魏岭村核查计生交款情况,查出该两张假票。汝南县X乡计生所所长薛永华勒令刘某某将该两笔款项退出后,上交到乡计生办,并重新开具了正式的社会抚养费发票。2010年10月21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从板店乡政府将该x元予以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x元上缴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高xx、马xx、魏xx、薛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账证明,汝南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的任职证明,退赃x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X组织成员,在协助汝南县X乡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追缴赃款二万三千五百元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