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略)村民(现因抢劫罪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廖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清华、骆晴蓉、助理审判员刘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廖某某于2007年8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x元,约定2007年底归还;2007年元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6000元,约定2008年元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后于2008年4月24日归还x元,2008年5月19日归还5000元。尚欠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廖某某欠原告何某某借款x元,由被告廖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2月28日前归还给原告何某某。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承担35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骆晴蓉
助理审判员刘梦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