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略)村民(现因抢劫罪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廖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清华、骆晴蓉、助理审判员刘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廖某某于2007年8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x元,约定2007年底归还;2007年元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6000元,约定2008年元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后于2008年4月24日归还x元,2008年5月19日归还5000元。尚欠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廖某某欠原告何某某借款x元,由被告廖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2月28日前归还给原告何某某。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承担35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骆晴蓉

助理审判员刘梦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