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趁邻居屠xx家中无人之际,将屠xx堂屋门撬开,从屋内桌子的抽屉里偷走现金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屠xx的陈述、证人屠xx的证言、民权县X镇X村委会证明、民权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