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师书庆,系河南省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0日婚生女孩赵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现已分居三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XX由我抚养,抚养费问题保留诉权。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打工期间相识,于2002年12月16日在通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0日婚生一女孩叫赵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气于2005年10月份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通许县民政局证明,方城县X镇X村委证明以及赵XX的户籍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气已分居三年之久,且被告无有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原告保留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赵XX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本案诉讼费5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从德
审判员王永胜
审判员渠秀敏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