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原审被告孙某丙,男。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原审被告孙某丙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海峰,被上诉人孙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靳丽刚、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孙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某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