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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燕某甲与被上诉人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乙。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河南天地(略)。

上诉人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义、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燕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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