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乙。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河南天地(略)。
上诉人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义、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燕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