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玫,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略)职员,住(略)。
原告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计划给被告提供租赁物资,被告按月支付租金。但是截止到2007年10月2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x元,被告丢失设备折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x元。2、被告赔偿丢失建筑设备损失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建筑物资租金、违约金及赔偿丢失的建筑设备损失款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向我院起诉,我院已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会领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审判员徐苗苗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