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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爱枝、徐某甲、徐某丁因与被告(略)汽车运输总公司、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爱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略)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爱枝、徐某甲、徐某丁因与被告(略)汽车运输总公司、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6月9日原告徐某乙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爱枝及方爱枝、徐某甲、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原告徐某丁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被告(略)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告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殿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被告曲某某于2009年2月3日起开始雇佣徐某林为司机,由徐某林为曲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运送货物。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疲劳驾驶,徐某林2009年4月16日20时4分驾驶豫x号解放牌重型货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450M处时,与前方的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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