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瑞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朱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瑞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调解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内容存在欺诈,申请撤销调解书。
经复查查明与原审查明相同。
经复查认为,调解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调解书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张玉霞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