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