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系被告人乔某之亲友。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4日0时4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伙同乔X(已判刑)等人,窜至永城市西城区X街新中原宾馆X房间内,无故对郭X、温XX、王X、张X等人进行殴打。
200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乔某伙同乔X、吕XX、“猛子”等人,酒后在永城市西城区X路中国银行门口,手持板凳无故对田XX、李X、王一X等人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温XX、王X、张X、田XX、李X、王一X的陈述、证人王王二X、陈X、刘XX、尹X、张一X、夏X、吕XX、杨XX、刘X、蔡XX等人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谭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О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