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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3-X号

原告: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黄河钻井丰收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某长。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我院于2005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孙某某的债权80万元,并于同日向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矿建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我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了(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06年4月2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诉讼过程中冻结的80万元债权中的3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告山东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孙某某的债权80万元中的30万元,其余50万元继续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纪勇

审判员田鑫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某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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