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杨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1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宅基地系张某某之夫岳杰生自愿转让给杨某某,且其已缴纳有关费用及罚款,并办理了城镇居民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要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6年12月13日,杨某某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已超过2年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