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杨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1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宅基地系张某某之夫岳杰生自愿转让给杨某某,且其已缴纳有关费用及罚款,并办理了城镇居民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要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6年12月13日,杨某某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已超过2年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秋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