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现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林州市X镇X街,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亚兰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XX的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