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夜,被告人贾某某在林州市X镇X村其家中,因故与被害人陈XX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陈XX的胸部捅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X系心脏损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林XX、张XX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陈平和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