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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某、耿某买卖合同欠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被告孙某某(永)

被告耿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耿某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销售原告经营的复合肥,2009年6月3日至2009年9月27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已付x元,剩余x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x元。

被告孙某某、耿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耿某夫妇销售原告经营的复合肥,2009年6月3日、4日、6日、29日、9月18日、27日分六次从原告处购进不同含量的红四方复合肥、加锌肥及威力高肥料,共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已付x元,剩余x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

上述事实由被告孙某某、耿某为原告出具的收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耿某销售原告经营的复合肥拖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耿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x元。

诉讼费1220元(含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游合营

审判员许战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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