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贾安,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狄××,男,羌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X巷X栋X门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孟津县X镇X路自来水公司家属院。
原告黄××诉被告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贾安、周慧,被告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后,因被告急需用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总借款期限为20天,即2010年1月3日还清全部借款。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现原告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5177.25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狄××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钱的用途是原告想干活,缴纳的保证金。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12月5日被告狄××给原告黄××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狄××向黄××借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其中2009年11月7日借壹万元整,2009年11月23日借壹拾壹万元整,2009年12月15日壹万元整。总款期限为20天内即到2010年1月3日还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未支付,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造成本案纠纷,被告狄××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狄××应当偿还原告黄××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4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狄××偿还原告黄××借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狄××偿还原告黄××x元本金的利息(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狄××承担(先由原告预付款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生
人民陪审员:李倩
人民陪审员:王某静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