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2002年7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二女一子。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主要是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都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某某,在本院向被告做调查笔录时被告毛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我的无知,我在电玩城玩他们的机器花了大量的钱,还借有外帐,总之我很后悔,怎么会迷上那种害人的机器,从而导致我妻子起诉与我离婚。恳请法院再给我一个机会,以便挽救我将要失去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6月20日生长女“毛某某”;2006年阴历9月16日生次女“毛某”;2007年农历11月16日生子“毛XX”。婚后被告毛某某一直在原告家和原告以及三个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共同营造幸福家庭,原、被告在依法自愿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被告毛某某花费大量金钱沉迷于电玩城里面的机器,导致夫妻感情受挫实为不该。本院考虑原、被告已生育了三个子女,且儿子“毛XX”现刚满周岁。为了下一代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加上被告毛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原、被告和三个子女还在一起共同居住,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某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斌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人民陪审员高永辉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