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上海市X路X号三层整层的房屋以人民币x.8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4年8月30日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但是被告拖欠房款未付,于2009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房款,但届时被告又未履行。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确实未支付房款,但原告仍为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且被告已经于2005年1月7日取得了上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所诉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于2010年3月15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5日前协助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坐落于上海市X路X号某大厦三层整层房屋的产权人由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若届时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四、被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从上海市X路X号某大厦三层整层房屋内腾退,由被告自行解决办公用房;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鸿飞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