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夏邑县X乡X村。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夏邑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夏邑县司某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原告系再婚,在与被告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吃喝嫖赌,还经常打骂原告,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牛某军,现年5岁。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今年9月,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某成
审判员刘扩建
审判员蒋朕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