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1硎冢湓煳刳傧臂W店乡X村受害人王XX家,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王XX、王XX因打牌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中,王某某持木棍将上前拦架的王xx打伤。经鉴定,王XX右眼球破裂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五级。民事赔偿部分王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王XX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杨XX、吴XX、王XX、王XX的证言、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木棍照片、民事赔偿调解书及被害人王XX领取赔偿款的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王XX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乔红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莉